4S店虚报维修定损金额被判构成欺诈
【4S店虚报维修定损金额,车主认为存在欺诈,法院:三倍赔偿!】开上我心爱的小汽车,却不小心撞到电线杆,还好买了保险,维修完成后一看理赔清单,4S店竟然虚报定损金额?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找4S店赔钱吗?近日,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法治日报
4S店虚报维修定损金额被判构成欺诈具体怎么回事
浙江宁波,刘某320万元买了辆二手迈凯伦,还是辆事故车。购买时,车辆尚未定损,也没有修复,卖方遂将保险理赔办理手续一并转让给刘某,由刘某自负盈亏。
刘某买下这辆事故车,也是为了保险理赔。为此特别与卖方约定,如非因刘某因素导致保险公司最终拒赔或少赔的,刘某有权解除购车协议,并主张退还车款。
签署协议后,刘某先向卖方支付了一半的车款160万元,并着手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但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拒赔通知书》载明,经保险公司调查取证,车辆撞到路边受损,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同时存在以虚报资料投保的行为。
刘某收到《拒赔通知书》后找到卖方,以无法办理保险理赔为由,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车款160万元。
卖方由于资金压力大,一时不能全部返还,就仍拖欠的120余万元,又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书》。
《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分三笔陆续付清,对其中的9万元设定了付款条件,要在卖方和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纠纷一审结束后再支付。
付款期限届满后,卖方未能按期付款,刘某则起诉至法院,诉请返还车款12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但卖方在一审中提起反诉,诉请撤销《分期还款协议书》,理由是刘某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故意抬高了理赔价格,致使保险公司拒赔。卖方受到了刘某的欺诈才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书》,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分期还款协议书》是刘某与卖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卖方辩称受到刘某的欺诈,但双方是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之后,才签署的《分期还款协议书》,卖方的证据(录音)不能证明刘某存在欺诈的行为。
3、《分期还款协议书》中有一笔9万元设定了付款条件,而付款条件(待保险纠纷一审结束)尚未成就,该笔款项不支持返还。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车主返还刘某车款110余万元。
卖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新证据,即保险公司赔付同意书(复印件),拟证明保险公司最终所以拒赔是刘某虚抬价格导致。而刘某隐瞒了这一事实,另卖方陷入错误认识,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书》,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听取刘某的质证后,认为赔付同意书是复印件,且载明以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为生效条件,不能确定生效与否,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以卖方撤销《分期还款协议书》的依据不足,维持了一审判决。
@荔枝看法
虽然车主在返还了部分车款后,仍主张是被欺骗后才签署的《分期还款协议书》,要求撤销,虽不合乎常理,但是有依据提起撤销之诉的。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能否认定撤销,一般需要满足四个要件:(1)有欺诈故意;(2)有欺诈行为;(3)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4)因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案例中的卖方主张刘某故意隐瞒了“保险公司本来同意赔付,而因虚抬理赔金额才被拒绝理赔的”事情,自己才判断错误,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书》。
对于这一主张,卖方需要举证,且所举之证要足以退还《拒赔通知书》载明的“故意制造事故、虚报投保资料”等事实。
显而易见,卖方的证据或者是复印件或者是录音,不是直接证据,也缺乏关联性,并不足以推翻《拒赔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卖方的举证不足,其主张的撤销《分期还款协议书》不被支持,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向刘某返还车款。
对于法院的判决,您认为合理吗?
(图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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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虚报维修定损金额被判构成欺诈你怎么看
浙江杭州,一名男子买了辆越野吉普车,不料,行驶中却被一辆货车追尾,定损47700元,他按照定损单,来到4S店维修,结果却发现了蹊跷。车子修好后,男子发现4S店并没有按照定损单更换配件,还依然算了钱的,男子质疑4S店骗保,双方发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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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说来也奇怪,戚先生购买的是一辆牧马人吉普车,去年12月份左右,不幸发生了一场事故。车子被一辆货车追尾,车损严重,保险公司定损了47700元。车子出事后,就放在4S店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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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车子修好后,戚先生却发现,定损单上的配件有的没有更换。未更换的配件预估有12000多元,这就奇怪了,明明保险公司都出险了,定损单上更换的配件也列得清清楚楚,为什么4S店不安照正规的程序维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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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先生找到4S店理论,当时有个售后表示,确实没按照定损单的配件更换,但他们更换了其他的配件代替,所以有的就没换。对方表示愿意出5000元的维修基金补偿,这让戚先生质疑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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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正常定损,把钱赔给4S店维修,但是,为何4S店要忽悠戚先生不更换配件呢?钱拿得一样多,却不按照正规程序办事,这究竟是骗保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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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先生找到了记者帮忙,他们再次与4S店沟通,工作人员表示,整个单子核对下来,确实有些配件没有更换,但手写了一部分定损外的配件更换记录。这是因为戚先生的车子改装过,保险公司赔付只按照原厂的配件赔付,但如今他的车子有的不适合原厂配件了,省下来的钱就做了调整,把不更换的部分换成了手写部分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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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4S店给戚先生走了后门,把定损单的配件更换成了别的东西,但这个说法遭到了戚先生的否定,他表示,自己不需要更换其他配件,是4S店说他这里也坏那里也坏,才换上去了,但他不知道真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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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戚先生和4S协商,后续会申请第三方公司鉴定,看看究竟哪些配件未更换。不过,这件事也反映给了保险公司,后续保险公司会介入核实情况,帮助戚先生解决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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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个事件来看,4S店确实没有按照定损单维修,这样做的原因无非有2种可能,一是戚先生质疑的骗保,二是4S店为戚先生走了后门,维修做了调整。那么,这两种原因,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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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是骗保,则可能涉嫌保险诈骗。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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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件事戚先生全程不知情,而且经过核实,4S店利用戚先生的车子进行骗保,有夸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后续的赔付问题可能就得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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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夸大的程度的行为,那么虚报的部分就得不到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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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目前保险公司会再次核实,到底有无骗保行为还要等待核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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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这件事不是骗保,而且是4S店为戚先生做调整,那又要分情况看待,如果戚先生事先完全不知情,那么4S店就有欺诈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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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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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戚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4S店隐瞒更换的情况,那么4S店就属于欺诈,他可以要求3倍赔偿。但是,如果戚先生事先知道调整的事项,双方也协商好了,那么就不属于欺诈,后果需要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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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确实需要第三方核实才能确定结果,毕竟戚先生和4S店的说法完全不一样,也无法判断过失。现实中,一般都是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单维修,如果发现类似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诉,避免对方利用车子进行骗保或者其他诈骗。